1月18日上午,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《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〉的決定》。
本次修改《條例》,重點是增設婚假規(guī)定,明確“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,享受十五日婚假;參加婚前醫(yī)學檢查的,再加婚假三日”,意味著山東婚假最長18天。
據介紹,目前國家有關文件規(guī)定的1至3天婚假不能滿足年輕人籌備和舉辦婚禮的時間要求。本次修改條例過程中,綜合考慮山東經濟社會發(fā)展實際、用人單位負擔和職工訴求等因素,參考借鑒其他省份做法,明確了婚假并鼓勵參加婚前醫(yī)學檢查,并明確了婚假期間相關待遇。
《條例》實施中有關假期規(guī)定適用問題,山東省衛(wèi)生健康委會同有關部門,商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司法廳同意,提出如下指導意見:
(一)國家法定節(jié)假日、休息日計入產假假期,不計入婚假、陪產假、育兒假和護理假假期。
(二)自《條例》施行之日起,依法辦理登記結婚的,可以享受《條例》規(guī)定的婚假。
婚假可以一次性休,也可以分開休,一般應當自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休完。
再婚、復婚等情況也可以享受婚假。
(三)陪產假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休,原則上一次性休完,也可以分開休。
(四)一個家庭中有兩個及以上3周歲以下的子女,父母休育兒假原則上不疊加計算。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疊加計算。
育兒假按子女周歲計算,分別在孩子0—1周歲、1—2周歲、2—3周歲期間,父母每人可休10天。
育兒假應當在子女每一個周歲內休,原則上一次性休完,也可以分開休,但是不能結轉到下一個周歲休。
養(yǎng)父母、繼父母撫育養(yǎng)子女、繼子女的,應當享受育兒假。
(五)護理假應當在父母生病到醫(yī)院住院治療期間休,可以分開休,但是不能結轉到下一年休。
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,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護理假。
養(yǎng)子女、繼子女照料由其贍養(yǎng)的養(yǎng)父母、繼父母的,應當享受護理假。
(六)婚假、陪產假、育兒假、護理假和增加的產假期間,工資照發(fā),福利待遇不變。
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職工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措施,依法協商確定更具人性化的彈性休假方式。
此外,《決定》還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、學校教育等提出了相關要求。
據不完全統(tǒng)計,目前全國至少已有25個省份明確延長婚假。其中,山西、甘肅最長,可享受30天婚假。河南、黑龍江、寧夏、陜西 4 省份,在主動參與婚前醫(yī)學檢查的條件下,可以獲得額外的婚假獎勵,其中河南最長共計28天。